法財稅融合的難點
法財稅融合是經濟領域中安全贏利的重要規則,將財與稅從法律體系中提煉出來以體現財稅在經濟決策中的重要性。“法”、“財”、“稅”屬于不同專業領域,相互獨立,為了更好的了解法財稅融合,我們首先了解一下三者的不同:
1、主體不同
三者主體的概念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和組織;財務主體是指有完整的資金流轉過程,獨立進行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
以母子公司為例,從法律主體看,母子公司分別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承擔責任,所以是彼此獨立的法律主體;從財務主體看,母子公司各自獨立進行財務活動,因此也是彼此獨立的財務主體。而母子公司可以通過合并報表成為一個財務主體,此時財務主體大于法律主體;從納稅主體看,母子子公司分別獨立核算,納稅主體與法律主體是一致的。
以總分公司為例,從法律主體看,分公司從屬于母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總分公司為統一的法律主體;從財務主體看,總分公司可以是獨立的財務主體,當匯總會計報表時就成為統一的財務主體;從納稅主體看,需分稅種對待。對于增值稅,分公司可以獨立向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此時總分公司的納稅主體是分離的。對于企業所得稅,總分公司必須匯總納稅,此時納稅主體又是合并的。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會計主體可能大于、小于或者等于法律主體,納稅主體可能大于、小于或者等于會計主體,納稅主體可能小于或者等于法律主體。
2、依據不同
“法”、“財”、“稅”在經濟活動中的依據是不同的。 “財”依據《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等;“稅”依據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除財稅外的法,則涵蓋了諸如《公司法》、《證券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3、思維模式不同
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法務、財務和稅務籌劃的思維模式是不同的,法律思維以權利義務的分析作為思考問題的基本邏輯線索,形式合理性優先于實質合理性;財務思維是以增加利潤、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的結果為導向;而稅務籌劃思維則是最有效地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和制度,以取得最大減少稅收負擔的節稅收益。
以一份房租合同為例:稅務籌劃注重節稅,所以會將房租分拆成房租、場地租賃費、業務服務費和咨詢費等多張發票,以達到最大程度上節稅的目的;會計追求清晰明了、易于管控,因此更傾向于開一張房租發票;而法務則會考慮企業風險,擔心當企業無法全部實現分拆合同中的義務時,可能發生不利訴訟,導致租金無法收回等企業風險。三種思維模式互相矛盾、顧此失彼,這也是造成公司管理出現分歧的主要原因。
4、形式不同
最后,法律、財務和稅務的信息表達方式是不同的。法律傾向以嚴謹的文字形式表述,以體現其邏輯性和規范性;財務偏好采用報表和圖表相結合的方式將財務數據更直觀的表示出來,以滿足管理層或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稅務則會使用包含大量信息的表格,以準確計算出各類稅金。
盡管“法財稅”在主體、依據、思維模式和形式上都有著顯著的不同,使它們融合的過程困難重重,但它們卻有一個最重要的共同點那就是為管理層服務,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